乡镇公务用车标准 乡镇公务用车租赁协议 乡镇公务用车租赁协议 承租方:XX 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 方) 出租方:张延国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一、租赁车辆的租赁日期及服务范围: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甲方单位公务用车。 二、租赁要求(一)乙方需身体健康,具有 3 年以上驾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及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供的固定车辆(号码为:鲁 HXXXX)为价格在六万元以上 2014 年以来的新购车辆,装备空调,车辆座位八座(含驾驶员)以上,各种手续齐全,提供行车证、交强险凭证、全部乘车人人身商业保险等原件及复印件。三、甲方公务用车结算标准为 1.2 元/公里。每月行车总费用不足保底额的,按签订的保底行车费用进行核算,超出部分据实结算。因工作需要去县外出车,由甲方承担过路过桥费用。四、甲方于次月 15 日前(法定节假日需续延)定期为乙方结算行车费用,逾期不再结算。结算单需办公室派车人员、用车人员和驾驶员三方共同核实签字。五、实行浮动价格,按订立协议时油价(93 号汽油价格为 7.69元/公升)为基数,油价每公升上涨或下降 0.5 元,每公里单价增加或减少 0.05 元计算。六、甲方在公务用车范围内优先使用租赁车辆,非特殊情况下不再租用其他车辆。七、乙方须全天保证甲方公务用车,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服从甲方管理、调度,不得无故脱离岗位,否则,每有一次,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200 元。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因其他租赁业务或个人事务影响甲方公务用车,乙方无法保证甲方公务用车需要和安全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车辆。经教育不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八、乙方负责车辆的检修、保养、整洁,承担一切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纠纷。九、乙方负有对甲方所有公务活动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通报有关公务活动内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乙方相应责任。十、甲乙双方因政策或个人原因中止合同时,需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未提前通知而自行中止合同的过错方,承担对方所有经济损失,并支付 3000 元的违约金;无正当合理事由,中标车主在三个月内不得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原使用车辆。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三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 份,财政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2015 年 3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