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抚养权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省 ** 县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A 某某,女,汉族,1977 年 4 月 4 日生,大学文化,公务员。被告 B 某某,男,汉族,1979 年 11 月 6 日生,大学文化,公务员。原告 A 某某诉被告 B 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年**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某某被告 B 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A 某某诉称:原、被告于 2003 年 2 月结婚,于 2004 年 9月 26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 B 某甲,原、被告双方于 2005 年 4月 29 日协议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 B 某甲跟随被告生活至今。由于被告不能较好的抚养儿子,只是靠被告父母照顾孩子,学习上得不到辅导,在教育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原告主动多次向被告沟通,为了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原告想多照顾孩子,被告一直不同意,常常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被告这种态度对原告极不公平,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对儿子给予生活上、学习上的良好照顾。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儿子 B 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2 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 B 某某答辩:一、被告不同意变更儿子 B 某甲的抚养权和户籍关系,被告有更好的条件抚养 B 某甲。B 某甲的抚养权和户籍关系在 2005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签字按手印认可,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同意变更。虽经双方父母劝说原告、被告和好。但在 20**年 2 月原告为了离婚,放弃了对儿子的抚养权,现被告已另组成家庭,被告夫妻有固定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生活条件,被告夫妻和父母对儿子 B 某甲关爱有加,有时间、有精力抚养 B 某甲。二、原告没有适合的条件抚养孩子,住房只有 98 平方米五楼住房一套,并经常下乡,几天都不在家,父母年岁已高,没有和原告居住在一起,孩子的吃住,上学接送存在困难。不同意对原告提出变更抚养 B 某甲的请求。庭审中,原告 A 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三组证据:1、视频资料(当庭播放),欲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仍然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2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欲证明原告及孩子的身份情况。 3、录音(当庭播放),欲证明被告不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未尽监护义务。原告作为母亲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被告予以认可无异议,该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 B 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七组证据:1、离婚协议一份。欲证明协议内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B 某某和探视及抚养费情况。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孩子的户籍在被告户口上和孩子的身份、地址情况。3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再婚,已组成了新的家庭, 有能力抚养孩子。 4 退休证复印件二份。欲证明被告父母已退休,有固定收入,有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5、工资收入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 B 某某有固定收入。 6、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有住房一套,孩子有好的住房生活条件。7、人员体格检查表,欲证明孩子的身体发育正常。经质证,原告 A 某某对被告提供的第 1、2、4、7 组证据予以认可,对第 3、5、6 组证据不认可,认为被告已再婚,不能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虽然有固定收入、住房,被告存在贷款,但影响孩子的经济、住房生活条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 1、2、4、7 组证据,原告无异议认可,该四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第 3、5、6 三组证据本院认为,该三组证据系婚姻登记机关、被告单位、**县住建局颁发出具,对第3、5、6 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3 年 2 月结婚,于 2004 年 9 月 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 B 某甲,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