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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犯罪心得体会总结 包庇罪思想汇报(1篇)

包庇犯罪心得体会总结 包庇罪思想汇报(1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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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犯罪心得体会总结包庇罪思想汇报(1篇)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推荐包庇犯罪心得体会总结一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更加宽大处罚。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减刑、假释,对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将依法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公安部举报电话:,各地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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