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书欢迎来到CN人才公文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书1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xx市人、住xx市xx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委托代理人:苏xx,男,xxxx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被申请人:xx某某银行;地址:xx市xx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20日作出(xx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判决认定:上诉人xx某家银行于xx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xxxx年2月起,上诉人xx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xxxx年9月4日才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并非如此:xxxx年12月xx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xx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xx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xx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xx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xx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xxxx年月日,申请人从《xx日报》上得知xx市某银行更名为xx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xxxx年9月4日才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并非如此:xxxx年12月xx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xx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xx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xx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xx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xx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xxxx年月日,申请人从《xx日报》上得知xx市某银行更名为xx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xx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xx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xx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xx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xxxx年2月。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xxxx年9月4日才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xx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