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相关推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目前世界上有 100 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我国 1997 年《刑法》的 413 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 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 7 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 14 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 15 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 6 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 2 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 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 2 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 2 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 12 个罪名。1997 年《刑法》第 48 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 1979 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 52 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 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 17%。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 17 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 20 个。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 1997 年《刑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 罪行极”其严重 ,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 1997 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 情节特”“”“”别严重 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 危害特别严重的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 1997 年《刑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 1997 年《刑法》第 48 条第 1 款“的后半段规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自从 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 必要的”时候 ,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一)从现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