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方案 推荐度: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方案 推荐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推荐度: 城市洗车场管理 制度 推荐度: 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制度条例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 5 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篇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 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 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 双线 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 绿线 。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9 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 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 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 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 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 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 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 30% 。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 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 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 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