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开展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体会(二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根据工作要求,xx公司纪委认真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效能监察的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并分阶段组织实施。
监察目的:为贯彻十届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效益、效果,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提升制度执行力,重点检查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制度及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发展保证,加强企业效能监察。
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点监察20xx年xx公司党总支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落实、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
1、准备阶段:收集效能监察工作相关资料,统一思想,明确效能监察的重点、方向;
2、实施阶段:着重《“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掌握被效能监察部门涉及效能监察内容有关情况;对效能监察项目的过程监察;查阅相关资料;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阶段:与被监察部门交换意见;向领导小组汇报效能监察情况;督促整改,完善制度;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总结阶段: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及时作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包括对监察项目的完成情况评价、最终效果等。
时间安排:拟从20xx年3月份起开展效能监察立项工作,到20xx年10月31日结束、总结监察工作。
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的梳理,按照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部门,进行认真监察,修订制度,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完善,明确责任。
在自查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会同相关生产部门对今年设备采购情况进行了检查。
1、首先进行了系统基础检查。对生产运行部20xx年有关设备采购基础资料进行查阅。检查招标准备、评标工作中程序资料。通过检查,各类资料都较规范、齐全,符合要求。
2、对执行程序、制度的规范性进行了检查。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规定,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要进行招标,在氮氧生产运行部采购氧压机招评标工作中,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通过检查,职能部门能按要求执行制度,按程序开展工作。
期间内,xxxx部采购一台氧气增压机,预计投入xx万元左右,经过招标(企业内部招标小组评标),最终采用xxx气体公司生产的zw-3/165氧气压缩机,成交价为xx万元,节约采购资金xxx余元。这次专项工作主要实现三个强化,即强化执行:执行落实主体是人,明确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人负责监察工作,监督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强化监督:对监察项目的效果进行监督,注重效能监察的过程,通过有效的监督协调,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强化效果:通过专项工作达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廉洁措施等综合效果,在项目的关键节点为工作重点,实现立项准确,监督到位,效果较明显。
通过这次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以至于为今后开展这类工作打下基础和提供经验,创新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评价,探索构建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分析效能监察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选题立项,不断研究效能监察在融入管理、进入流程方面的新途径,增进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培养按制度办事的意识,提高效能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增强完善效能监察工作的信心,搞好效能监察的经验总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宣传和推广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总结 | 效能监察年终工作总结 | 效能监察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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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为进一步深化“三转”,加强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审理工作流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办案件的受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见面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主要事实不清,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承办人应提出
中止审理,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待其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恢复审理。
(六)涉案款物处理。案件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审查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款物清单是否完备、暂扣封存是否合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交换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集体审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室务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委托机关。
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处分决定应送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表》。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四、党员权利的恢复与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原处分的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受到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案件材料的归档
审结后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归档,于结案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委(厅、局)档案室。
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开展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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