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消除村级债务造成的严重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9号)和省、市有关控制村级不良债务的有关规定,现对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年度支出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已经预收的各种承包款要按年度使用,不得寅吃卯粮。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可以跨年度编制,方案必须明确资金来源计划、支出计划安排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民主理财小组审议,报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领导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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