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为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努力实现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35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市节能降耗的各项工作部署。通过考核,检查各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促进公共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消耗,遏制能源浪费现象,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考核对象
市级各公共机构。
三、考核内容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内容分为:组织领导措施、节约用电措施、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油措施、节约办公耗材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等6个方面37项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评分表)。
四、计分方法
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按考评内容,体现在37项具体工作指标中,满分为100分。根据每项指标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基本分值,采用扣分制计分。
2.加分。设定3个加分单项共10分,依据工作指标和单项分值计分。
五、考核方式
市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考核,采取部门(单位)自查自评与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度2-3月进行。
1.单位自评。市级各公共机构对照《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于2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和自查评分表报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检查考评。由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和现场查看等方法,对市级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进行实地考核或抽查。部门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并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评定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1分至89分为达标;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七、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发文通报,并将作为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考评优秀的市级公共机构将视考评名次按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对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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