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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职能是预防服务发展途径思考探讨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结合司法和政治实践,检察权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特定法律的适用,这种监督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和适用法

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进行检察制度改革,发展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完善检察权和内容和形式,应当将预防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纳入检察改革的范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方面,必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只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才是预防工作服务于发展的唯一有效途径。

一、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本质就是犯罪预防。必须以法律监督为根本,确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基础。

相比检察机关的公诉、反贪等业务工作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新的工作。公诉、反贪等业务工作都有现成完备的法律规范,而预防职务犯罪虽然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有规定,但是法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程序、任务、目标和评价标准等都没有具体的规范,更需要的是在实践中的探索。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的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监督。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任务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核心是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防止以权抗法,以权坏法,以权废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目的也在于通过维护法制,保证和促使公民守法护法,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探索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其本质也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由此可见,法律监督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的,预防和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 也可以说,法律监督的本质就是预防。

因此,严格地表述,检察机关拥有的,是预防监督权,而不是预防权。预防权本身是一项行政性权力(无论是针对具体公权行使过程的“以事预防”,还是着眼特定公职人员的“以人预防”,我们都是通过“犯罪推定”进行合理怀疑,基于不信任的立场防止公权被滥用。)行使该项权力的主体并不是检察机关,而是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单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工程专项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社会各预防主体拥有预防权,检察机关拥有启动预防程序的预防监督权。

以法律监督为根本确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表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职权性的预防。法律监督职能既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基础,也是其特色和优势所在。十六大提出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时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的精神”对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的。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是深层次的检察改革,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的衍进,不能局限于现有法律规定,而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监督的本质和要求为根本衡量标准。

从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发展扩大到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再发展扩大到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我国检察权的具体权能的衍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不断地变革、创新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目前在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进行一些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 由只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向前、向后延伸,发展到对非诉讼活动实行监督。

在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定义之下 ,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不是一成不变的--范围宽窄,都是从法律监督的性质

法律监督职能是预防服务发展途径思考探讨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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