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即是否必须
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理由:既然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没有强调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对于这种转化情况就没有必要强调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况且从司法解释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1〕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其数额达到较大时,无论其是否犯罪既遂,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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