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费用扣减问题探讨
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行为人在贪污、受贿案发后,往往提出“所得款项用于单位业务招待等‘公务活动’,自己没有上腰包”的辩解,有的甚至捧出若干不辩真伪的餐费、车费等票据,使办案人员处于定否两难的境遇,其原因多为这类辩解涉及的笔数多,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而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查证,通常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这类“费用”从贪污受贿总
额中予以扣减,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可乘之机严重危及到了执法活动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开展,鉴于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敬请大家指正。
一、扣减不符合立法原意
贪污、受贿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两种犯罪,其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破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也是我国目前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坏,人民群众痛恨的两种犯罪,为此我国在修定刑法时对贪污,贿赂犯罪在分则中专列一章,目的即是准确严厉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这两种犯罪的立法原意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贪污、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如果用业务费用抵冲贪污、受贿数额,容易给犯罪分子钻空子,有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或避重就轻,或胡编乱造,或闭口不谈,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以
公务活动费用扣减问题探讨
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行为人在贪污、受贿案发后,往往提出“所得款项用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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