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一、目的:
使本公司财产之分类编号、预算编列、取得、异动、处分、维护、保管记录及投保等作业有 所遵循。
二、范围:
凡本公司各单位所属之财产均属之。
三、定义:
3.1财产按价值及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财产及其它用品(亦称杂项购置或低值易耗品)
3.2固定财产
3.2.1固定财产列管要件:
1使用年限在两年(含)以上者。
2其价值在新台币六万元(含)以上者。
3.2.2固定财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租赁改良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 脑及通讯设备、仪器设备及什项设备。
3.3其他用品:即除固定资产外使用时间较长、非原物料性质之财产,如办公用具、工模治具、 仪器仪表等。
*本办法所指其他用品不含经常性采买,并且需要掌控库存之部分,因该部分其他用品已於进销 存系统中管制。
四、权责单位
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一、目的:使本公司财产之分类编号、预算编列、取得、异动、处分、维护、保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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