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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