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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