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加美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类型、条件及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引用标准
2.2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配套法规
三、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员工离职审核及面谈、离职手续,核算员工离职前的工资、福利等项目。
3.2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员工离职事项,确定员工最后工作日以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3财务部负责结清员工借款。
四、 工作程序
4.1 离职类别及条件
4.1.1辞职:合同期内,员工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⑴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
⑵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同意员工辞职,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a.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b. 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c. 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有关联的专项协议中约定有必须服务期,且必须服务期未满的。
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调整、岗位撤并等,致使员工的岗位消失的;
⑸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或因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体力、健康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调整的。
4.1.3协商解除
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随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违纪解除
员工有不法或违纪行为的,公司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或公司《员工纪律条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1.5自动离职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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