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监测保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供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引发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个级别粮食供应不安全情况:
Ⅰ级: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P%
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Ⅳ级: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发改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三)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四)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落实应急资金。
五)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和帮助。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完善市级粮油储备的管理,做好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调配粮食风险基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五)市农牧局负责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重点是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八)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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