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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据(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据篇一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据篇二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含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权力与责任对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内容应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简洁、准确,逻辑要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制定并公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根据内容需要可设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另起一行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要结构严谨、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具体,具有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征收、以及减免税费等内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权力;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制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申请。部门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将立项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报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应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下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由市长、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列入政府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计划全面完成。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未列入政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应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长、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组成起草小组,做到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工作经费和完成时限四落实。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视情况可提前参与指导起草工作,也可明确牵头部门,吸收相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共同承担起草工作,或者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先行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可采取书面、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凡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经充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审稿时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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