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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规章制度反思(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3

铁路规章制度反思篇一

科技〔2008〕69号

关于印发《铁路技术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印发《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二○○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是指铁道部、铁路局、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基本规章制度:是铁路技术管理的核心,分3个层次,包括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车站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专业规章制度:是对基本规章制度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印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等。

根据铁路技术装备和行车组织的变化,针对技术管理某一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可制定临时规定。

第四条

对不在技术规章制度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第五条

《技规》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组成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维修的技术要求。《行规》及铁路局专业技术文件组成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站细》、《段细》及相关管理细则、工作细则、作业程序等组成站段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总结,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制度。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负责,按归口管理和专业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铁道部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铁路局总工室归口管理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铁路局各专业处室负责管理铁路局专业规章制度。

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由铁路局明确。

第九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技规》的制定工作。铁道部各专业部门参与《技规》的制定,负责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技规》的贯彻落实和《行规》的制定工作。铁路局各专业处室参与《行规》的制定,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车站、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的细化、落实。车站应制定《站细》;段根据需要制定《段细》,制定《段细》的单位由铁路局规定。第十条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技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保证定编、定岗。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

第十一条

铁道部、铁路局、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纳入专项管理。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和试验验证为支撑,分系统、分层次建立并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统一规范、动态优化、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从全路、全局出发,坚持安全、效率、效益统一的原则,满足合理组织运输生产、发挥设备潜能、实现最大效能、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第十四条

结合新技术、新设备大量运用的实际,从理论到实践,深入进行科研论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经得起运营实践的检验。

第十五条

以基本规章制度为主干,建立覆盖各专业、各层面的专业规章制度,形成统一、规范、完备的技术规章制度体系。

在技术规章制度体系中,下级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上级规章制度,同一层面专业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修订和补充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确保技术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采用国家、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第四章

发文种类和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以“令”、“通知”2种公文形式发布,不应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发布。

铁道部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令或铁道部文件的形式发布。铁路局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铁路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临时规定应以文件形式发布,不应以信函式公文或铁路电报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对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程”;对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则”或“规定”;对某一专业单项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办法”。临时规定一般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基本规章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专业规章制度由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与多个部门业务有关的技术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起草。

在技术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根据有关意见和试验验证情况,经协调、平衡、归纳,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说明情况和理由。重要的技术规章制度还应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审批实行责任签认制度。凡涉及技术规章制度的起草、核稿、批准等环节,从起草部门起草人开始必须层层实名签认,按管理权限严格实行行政领导签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发布实行会签制度。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部门会签;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归口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会签;某一专业具体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专业部门会签,其中突破基本规章制度的,还应经归口部门会签。临时规定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符或有新增内容,应经归口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会签。

第二十三条

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临时规定均应抄送归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变化,下级规章制度需突破上级规章制度时,须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铁路局《行规》须报铁道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建立、补充、修改、废止及解释,遵循“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因规章制度错误直接造成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技术规章制度修订、补充的文件应以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单位的名义行文。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公布新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废止与其相抵触的或重复的规定。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定期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并在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网上建立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此前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凡不在有效目录内的,按失效处理。

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临时规定的清理,对切实可行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应及时纳入相应的基本规章制度或专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单位须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宣传贯彻、培训和考核,确保职工准确、熟练掌握相关内容。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后,铁路局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并根据需要提出具体细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实施要形成检查监督的长效机制和失职追究制度。加强技术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铁道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铁路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站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对技术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不及时、细化措施不具体、配备保管不全、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认真组织清查,迅速纠正,检查结果应纳入安全评估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基层站段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汇总、处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根据本办法、专业运输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反思篇二

中国铁路规章制度

【篇1:铁路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管理制度

1、钢丝绳绳头长度不足60厘米,绳头3道绳卡,护绳2道,绳卡螺丝方向不一致,罚款50元。

2、缺少护绳,护绳不足两道绳卡,罚款50元。

2、绞车硐室及运输线路不得有杂物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刹车和离合把手过位,跑偏绞车前面因安设拔绳滚,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4、护板固定要牢固,反绳的绞车用完要及时安装好,缺少绳皮,地滚子缺失或转动不灵活,罚款100元。

5、安全设施,要灵敏可靠,安全有效,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6、压绳板不足2个或缺少螺丝,缺少定位销子,罚款50元。

7、铁道成阴阳路,枕木间距不小于1米1根,缺少或道木被钢丝割断未更换、罚款50元。

8、绞车底座螺丝固定用双母、固定不牢固、或钢丝绳锈蚀断丝多,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50元。

9、调度绞车要按规定拉车,超挂一辆车,罚款200元。

10、调度绞车钢丝绳绳头卡子缩回来未及时处理。罚款50元。

11、调度绞车钢丝绳缠绕排放整齐发现绞车钢丝绳跑偏严重的.罚款100元。

12、拉断绞车绳,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3、发现跑车现象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4、行车不行人,不按制度执行者,罚款300元。.15、松车时必须派人到下一个车场站岗,一是巡查铁路是否畅通,二是防止行人,不按制度执行者,罚

款100元。

16、送料人员划分卫生区杂物及绞车硐室杂物,绞车因实行包机制,开机前绞车司机必须检查,刹车、离合器总成、钢丝绳绳头、及钢丝绳及绞车固定是否完好,包括开关卫生绞车牌板,不按规定考核50元。

17、地面装车前必须检查矿车完好情况,物料严禁超高、超宽,超长物料装平衡,封车时要封封紧牢固,不按规定考核100元。18、安排组长的工作要及时落实,电铃声光及语言报警装置是否完好,要及时反馈,否则罚款50元。19、如有事不请假,考罚款100元。

20、出空车时运料人员要查看,车内物料是否卸完,并做好记录,下班汇报,否则考核组长50元

21、正确使用矿车插销,否则一处考核责任人50元。

绞车提升规定;

斜井提升机;允许拉4辆

电瓶车;允许拉8辆

第一部;北材料巷11.4绞车,允许拉4辆。

第二部;北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7辆。

第三部;北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2辆。

第四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4辆。

第五部;东材料巷11.1-11.4绞车,允许拉3辆。

第六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7辆。

第七部;东材料巷11.4绞车,允许拉3辆。

第八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2辆。

【篇2:我国铁路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铁路管理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办公厅、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计划统计部、财务部、科技管理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局(综合部、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宣传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内控制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严格执行《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投融资决策、安全运营、建设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对下属单位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内部风险控制。

预算管理方面,制定实施了《铁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铁路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了全面预算管理遵循的原则,包含的内容、编制程序等,并严格规定预算管理责任。发挥了全面预算管理统筹配置企业资源、提高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作用。

财务管理方面,制定实施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完善了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了铁路企业资源统筹配置的规范性和效率。

重大投融资决策方面,制定了《铁路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暂行规定》、《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在资金筹集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规定了资金使用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安全运营方面,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规章制度,提高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了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了铁路客货运输的秩序。

建设管理方面,制定了《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了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

担保管理方面,制定了《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铁路企业不得对非控股企业及路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重大担保事项需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批;要求铁路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担保的风险评估、审批、办理程序及各环节的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在合并报表编制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和抵消事项。

对下属单位管理方面,制定了《铁路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对下属单位人事、劳资、财务、经营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

机构编制: 2013年5月22日,与国家铁路局“三定”编制同时进行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机构编制也粗有眉目:总部层面,原铁道部旧有的职能部门除公安局之外,其余部门被改换名称之后全数保留下来,此外,铁总还增设了物资管理部等一些新的部门。垂直层面,原铁道部下属的18个路局(包括青藏和广铁公司)仍全部由铁总管理,此前盛传的地方路局合并并未有明显动静。

铁总的机关内设机构中,原铁道部的“司”被改成为“部”,但级别仍一样,其中办公厅、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财务部、建设管理部、宣传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仍继续保留,原政策法规司改称“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原发展计划司改称“计划统计部”、原科技司改称“科技管理部”,原安全监察司改称“安全监督局”,原纪检委改称“监察局”。此外,铁总还根据自身职能的转换和业务的需要,增加了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审计和考核局三个部门。

至于原铁道部内最大的部门运输局也原封不动地由铁总继承,运输局的下属部门仍旧由综合部、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等组成,原运力资源部则被信息化部替代。

中铁集装箱、中铁特货、中铁快运、铁科院、中铁投等原铁道部下属的企业也仍旧归属于铁总,统计中心、审计中心、党校、专运处、铁路文工团等原铁道部下属的事业单位也仍由铁总管理。下属上市公司包括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八纵八横网

“八纵”具体路线: “八横”具体路线:

陆桥通道(连云港~兰州~乌鲁木齐~阿拉山口)

【篇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务)】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 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 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构)筑物

第38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全长500 m以上的钢桥、全长3 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 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 m,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轨 道

第41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100 m(60 kg/m)、75 m(75 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 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宽。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44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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