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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政府质量奖(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篇一

浙 江 省 参 事 咨 询 协 会 参 事 简 介 参事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是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参事是国家干部,由同级政府领导聘任。一般安排无党派人士或民主党派人士任职。官名。清末改制,新设或改组的中央各部,每于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数人,由大臣奏补。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参事二至四人,简任,掌拟订与审议各种法律命令,官阶地位与各司司长同等。民国十年(1921),公布《省参事会条例》。各省或置或不置。参事会有会长与省参事员。省参事员有专任也有兼任,均由名人担任,是从事咨询及审议的人。

2009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该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浙江省参事人员如下:

1、孟炳南: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第二高级步兵学校、西南军区司令部参谋。民革浙江省委副处长、处长。1956年起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研究员,省人民政府参事。

2、郑刚公:抗战期任鄞县县立中学校长;国民党军统驻日战区宁波直属组组长、宁波先遣军机要室上校主任;后任中美合作所上海办事处编审。1948年接受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的领导在杭州市区工作。解放后任浙江文史研究馆馆员。1984年起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

3、郑昌言:历任国民党军队排、连、营长、副团长和参谋等职。1949年12月在四川起义,后入华东军政大学教导团学习。曾任第六届浙江省人大代表;一至三届临安县政协副主席。1983年起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研究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

4、杨扬:民进成员,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学院教授,为民进浙江省委员会常委,浙江省电子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九届省政协委员,专长为电子信息。

5、董石麟:民盟成员,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博导,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空间结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常务委员,九届省政协常委,专长为结构工程。

6、卢亦愚:民盟成员,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病毒研究所所长、教授,为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温州医学院教授,省人大常委,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员,专长为病毒学、公共卫生。

7、陈长春:无党派,浙江省环境科学院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专长为环境工程、环境评价。

8、于涟:中共党员,原省科技厅副厅长,省科协副主席,教授,博导,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理事长,浙江省免疫学会副理事长,浙江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会副会长,专长为科技管理、预防兽医学。

9、刘祥官:九三学社成员,浙江大学系统优化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为九三学社浙江大学委员会主委,九届省政协委员,2001年,2003年两次被教育部推荐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候选人,专长为数学建模、自动化。

10、吴山明:民进成员,中国美术学院国画系教授、博导,为民进浙江省副主委,中国美协理事,浙江省美协副主席,杭州美协主席,西冷画院院长,省人大常委,专长为中国画。

11、郑胜涛:无党派,温州市政协副主席,温州工商联会长、中国神力集团董事长,九届省政协委员,专长为企业管理。

12、张克夫:无党派,浙江恒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浙江省工商联常务理事,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专长为企业管理。

13、童禅福:中共党员,原省民政厅副厅长,为浙江省社会事务协会会长,浙江省民间组织研究会会长,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专长为调研和写作。

14、王志铭:无党派,浙江省中铭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专长为法律。

15、黄书孟:中共党员,汉族,籍贯山东,研究生学历。历任杭州师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浙江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浙江大学党委常委、第一副校长,省九届政协常委、科教委主任等职。擅长社会科学、文化教育领域的研究。出版著作有《刘英》、《亚洲史》、《人口原理》、《教学环境与校园文化》等。

16、陈守义:民进成员,籍贯浙江宁波,大学学历。全国第八、九、十届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副主席。擅长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有专著出版和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建言献策是他的强项,尤其在省八届、九届政协常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所作的《不良资产核销必须问责》的大会发言,因其精彩曾被掌声6次打断,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17、何荣飞:中共党员,汉族,籍贯安徽,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温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省经贸委巡视员等职。擅长经济政策和体制改革综合类方面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温州经济格局》、《温州民间市场考察》、《股份合作经济》、《经济改革探索文集》《点拨成功之秘》等。

18、何一枫:中共党员,汉族,籍贯浙江杭州,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宁波市北仑区区长助理,省政府外事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擅长外事、对外文化交流以及外经贸方面的研究。曾主编《浙江省外事志》、《浙江省外事年鉴》、《浙江外事》、《出国签证与海外生活手册》、《美国华人华侨机构名录》、《地方外事工作新思路)等。

19、姚升厚:中共党员,汉族,籍贯浙江杭州,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杭州第二中学校长,浙江旅游学校校长,省旅游局副局长、巡视员等职。擅长海内外旅游市场开发与研究,为江浙沪旅游市场协会会长。主编有《浙江旅游年鉴》、《外国文学鉴赏辞典》,主要著作有《浙江水上游》、《中级英语阅读》等。

20、顾益康:中共党员,汉族,籍贯浙江宁波,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省农办副主任、巡视员

等职。擅长“三农”理论与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求索“三农”》、《浙江农村劳动力利用与转移对策研究》、《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研究》、《沿海发达地区农业现代化对策研究》、《建设现代农业的对策研究》等。

21、吕一民:农工民主党成员,汉族,籍贯浙江金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主任、教授。擅长法国经济和历史文化方面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法国通史》、《法兰西的兴衰》、《20世纪法国知识分子的历程》、《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知识分子的鸦片》等。

22、王文中:民盟成员,汉族,籍贯浙江黄岩,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曾为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杭州星辰仪器设备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擅长机电一体化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当代测试技术》、《传感器原理及应用》等。

23、王东祥:中共党员,籍贯河南,大学学历,经济学士学位。长期担任省规划与编制负责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国土经济研究会会长。出版的主要著作有《当代中国的浙江》、《建设项目评估》、《浙西南开发论》、《中国地区发展回顾与展望(浙江卷)》、《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等。

24、朱震鹤:民革。籍贯上海,大学本科学历。省八届、九届政协常委,现任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擅长建筑设计和历史文物保护方面的研究。撰写的主要论文有《建筑工程保证金制度亟待引起重视》、《南潯丝商建筑价值及保护理念》等。主要设计成果多次获“钱江杯”设计一等奖。

25、赵匀:九三学社成员,籍贯山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浙江农业大学副校长、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工程学院院长、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所长。擅长高等教育、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农机计算机辅助分析和设计》、《机构数值分析与综合》、《产品原理创新、机构动力建模和优化设计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26、陆惠明:民建成员,籍贯上海,大学本科学历。省九届政协常委,浙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厅长,高级经济师。擅长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专著2部,重点提案有《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公车使用方法改革的建议》、《关于坚持质量强省,打造浙江品牌的建议》、《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

27、黄炳烈:致公党成员,籍贯广东,大学学历。原致公党省委会秘书长。擅长侨务工作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近几年撰写的主要提案有《尽快形成法律体系,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二免三减半”政策作适当修改》、《我省水土流失严重各级政府务必重视》、《关于就业的十点建议》等,有的为省政协一号提案。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篇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 中国人民

解 放 军浙江省军区

浙政发〔2010〕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 关于表彰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命令,积极适应征兵工作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坚持规范征兵、廉洁征兵、创新征兵,兵员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新兵征集任务,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促进全省征兵工作-1-

健康发展,决定对下列27个单位和38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27个)

1、先进市:杭州市、宁波市

2、先进县(市、区):杭州市江干区,淳安县;宁波市鄞州区、北仑区,奉化市;温州市龙湾区,瑞安市,泰顺县;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县;嘉善县,海盐县;湖州市吴兴区,长兴县;金华市金东区,永康市,磐安县;江山市,龙游县;嵊泗县;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

二、先进个人(38个)

陈宁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倪荣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局长

林建军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人武部部长 徐献星临安市人武部军事科参谋

陈新建德市人武部部长

何学军宁波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邹育平宁波市镇海区人武部政委

郭磊余姚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胜利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主任科员

徐春成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人武部部长 李建新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李先锋平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黄传朴苍南县龙港镇人武部部长

洪昌飞绍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陆云斌上虞市卫生局副局长

屠季祥嵊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陆灿明嘉善县人武部副部长兼军事科长 陆龙根平湖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徐志远海宁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克勤湖州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副处长 陆凤江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学方德清县人武部副部长

万文东阳市人武部部长

陈家进浦江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

邹卫星武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韩军衢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赵建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徐羿常山县人武部部长

应明舟山市定海区人武部副部长

刘永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林文华台州军分区司令部参谋

陈祥荣台州市椒江区区长

闵民航温岭市人武部军事科参谋

吴晓峰三门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叶建宏青田县公安局鹤城镇派出所所长

黄樟生松阳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李文彬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武装部部长 侯明强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副处长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搞好征兵工作,向部队输送更多的优质兵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征兵工作者要向他们学习,积极做好我省征兵工作,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军事 征兵 表彰 通报

抄送:民政部,总参谋部,南京军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

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5日印发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篇三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节能规范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十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开

2023年浙江省政府质量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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