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刘禹锡的天人关系理论在《天论》中,刘禹锡全面而辩证地阐明了天人关系,在丰富天人关系理论的层次与内涵方面都超过了前人,从而为先秦以来的天人关系之争做了一个较为圆满的总结。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史上一直备受人们关注的核心命题。所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汉书・司马迁传》),就不仅仅是司马迁个人的抱负了,而是众多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同理想。在先秦,周公、孟子等人倡导“天人合一”,强调天与人的和谐、统一;荀子提出了“天人相分”、“人定胜天”的著名论断。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王充对董仲舒的学说进行了批判,恢复了荀子的“天人相分”的思想。到了魏晋时期,天人关系以自然和名教的关系表现出来,王弼倡导“贵无论”,主张“名教出于自然”;嵇康、阮籍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最后,在郭象的“独化论”的中,实现了名教和自然的完全统一。到了中唐后期,韩愈、柳宗元和刘禹锡就“天人之际”的问题进行了辩论。韩愈坚持了唯心主义的“天人感应”论,柳宗元为了反击韩愈作了《天说》一文,提出了“天人不相预”的主张。但是柳宗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天与人完全分割开来。刘禹锡看到了柳宗元的《天说》“文信美矣,盖有激而云,非所以尽天人之际”。因此,刘禹锡续作了《天论》上、中、下三篇,独创了“天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学说,阐明了自然和人的辩证关系,深化了“天人之际”的论辩。1“阴骘之说”与“自然之说”刘禹锡在《天论》中,首先对先秦以来在天人关系问题上的各种争论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总结,区别开了“古之言天”的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和认识路线,即唯心主义有神论的“阴骘之说”和唯物主义无神论的“自然之说”。刘禹锡说:“世之言天者二道焉。拘于昭昭者则曰:天与人实影响:祸必以罪降,福必以善来,穷厄而呼必可闻,隐痛而祈必可答,如有物的然以宰者。故阴骘之说胜焉。泥于冥冥者则曰:天与人实刺异:霆震于畜木,未尝在罪;春滋乎堇荼,未尝择善。跖、娇介焉而遂,孔、颜焉而厄,是茫乎无有宰者。故自然之说胜焉。”“阴骘”一词出自《尚书・洪范》:“惟天阴骘下民”,意思就是只有天在暗中决定着人的命运。因此,“阴骘之说”是天意论,主张天是有意志、有情感的人格神,能赏善罚恶,可以给人类带来祸福,作恶的人必然会遭受天降的祸,行善的人必然会享有天降的福。而“自然之说”是自然论,主张“天与人相异”,天与人之间没有感应关系,天没有意志、没有情感,也不主宰人间的福祸。所以,好的东西也不免于祸患,善人(孔子、颜渊)也可能遭受厄运;坏的东西,在春天也能同样地生长,恶人(跖、娇)也可能长寿。这样,刘禹锡就从哲学意义上划清天道观上“阴骘之说”与“自然之说”的根本界限。同时,刘禹锡看到了虽然“阴骘之说”诬妄不足信,但是“自然之说”也“非所以尽天人之际”,暴露了“天人相分”,“天人不相预”等观点的缺陷。因此,在刘禹锡看来,这两派都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天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故刘禹锡提出了自己的“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天人关系学说。2“天人交相胜,还相用”刘禹锡在分析了“阴骘之说”与“自然之说”之后说,“大凡人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天,有形之大者也。人,动物之尤者也。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故余曰:天与人交相胜耳。”刘禹锡的这一段话是说,天是有形物体中最大的,人是动物中最优异的,天的功能和人的功能各不相同。在天所能而人所不能的地方,就是天胜人,在人所能而天所不能的地方,就是人胜天。这就是“天人交相胜”。为了从理论上论证“天人交相胜”,刘禹锡还具体地论述了“天之所能”和“人之所能”,并阐明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刘禹锡说:“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阳而阜生,阴而肃杀;水火伤物,木坚金利;壮而武健,老而耗;气雄相君,力雄相长:天之能也。阳而艺树,阴而擎敛;防害用濡,禁焚用光;斩材坚,液矿硎锘;义制强讦,礼分长幼;右贤尚功,建极闲邪:人之能也。”“故曰: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这就是说,“天之所能”和“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