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分析 [摘 要]中外合作办学在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之后,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这些政策是积极的,但也存在着政策滞后、目标脱节、教育主权及办学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完善具体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 政策分析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 号] G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8)03-0026-03 [作者简介]李永强,金璐,南京师范大学 教科院硕士生(江苏南京 210097 ) 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产生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4 年底,在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近 800 个。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和项目 270 多个。截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经达到 164 项。中外合作办学正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成为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的新途径,已经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受欢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1984 年 9 月,我国签署了《亚太地区高等教育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和文凭公约》,这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学分、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互认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后,我国境内的合作办学机构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教委有关部门于 1993年 6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1995 年 1 月 26 日,国家教委又颁布实施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就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性质、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标准及程序、办学主体及领导体制、证书发放及文凭学位授予、监督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搭建起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基本框架。1996 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作为《暂行规定》的重要补充,使中外合作办学步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2001 年 11 月 1 日,中国加入 WTO,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我国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我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教育服务做出了承诺,其中在市场方面承诺有限开放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市场;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我国加入 WTO 以后,扩大开放成了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200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称《条例》)。2004 年 6月 2 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 2004 年 7 月 2 日起开始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实现了三项突破:制定有关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吸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成果,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享受的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的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2004 年 8 月 20 日,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依法进行复核。《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