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较大车辆侧翻事故调查报告篇一:6.光山县“11·15”较大车辆侧翻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11月15日11时27分许,沪陕高速公路光山县寨河出口处发生一起较大车辆侧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9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度重视,郭瑞民、乔新江、冯鸣、李长根、包盛柏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20xx年11月16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光山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光山“11〃15”较大车辆侧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事故车辆技术检测委托信阳市鑫达车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并由其提供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夏世松,是号牌为豫S3xxxx的散装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以下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男,43岁,光山县斛山乡人。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8月24日。20xx年7月24日,夏世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20xx年11月7日被个体车主马启涛私自雇佣,不具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资格。按照相关规定,驾驶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持B2驾驶证不得少于3年。安萍,豫K5xxx号(临时牌号,原号为豫K8xxxx)菲亚特小轿车驾驶人,女,39岁,许昌市魏都区人。持准驾车型为B1E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有效期至2015年1月28日。经勘验,没有发现夏世松、安萍酒后驾驶迹象,其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夏世松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培训、考试发证情况正常。(二)事故车辆情况。号牌为豫S3xxxx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特殊结构载货汽车,生产企业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厂牌型号为豪运牌ZZ5255GJBN4345C2。该车出厂日期为20xx年7月17日,20xx年7月24日车主委托“黄牛”在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类型误登记为特种专项作业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马启涛,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7月。该车核定载重11760KG,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载混凝土35380KG,超载23620KG。号牌为豫K5xxx(临)的菲亚特小轿车,品牌型号为菲亚特NJ7153。该车出厂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2005年4月15日在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安萍,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4月。该车核定载客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5人。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号牌为豫S3xxxx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车身上部结构强度、侧倾稳定性等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号牌为豫S3xxxx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非营运车,不具备营运资格。(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沪陕高速公路信阳市光山县寨河出口处与213省道交汇处、213省道542公里+830米处东侧、省道东加油站北出口处,道路为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路面宽14米,路肩宽3米。该路段未设臵护栏,高速公路出口与省道交汇处及其附近500米范围内有警示牌12块。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天,无持续风向,空气能见度较好,路面干燥;下午为阴天,晚上下小雨。(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豫S3xxxx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马启涛,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非营运车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通过彭建新(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股东、马启涛亲戚)介绍到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河公司)从事运输业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