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病防的函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逐步消除或减少裂缝、渗漏、几何尺寸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慈溪市土木建筑学会会同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依据有关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和宁波市相关措施、指南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完成了《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审议稿),现在网上发布,请提出宝贵意见,于2007年3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慈溪市土木建筑学会或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慈溪市土木建筑学会韩冬仁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吴泉敖联系电话:0574-630256610574-63976171传真:0574-63012462电子邮箱:附件:《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审议稿)慈溪市建设局2007年2月12日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审议稿)1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新建的其它建筑参照执行。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涉及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定合同时,应将本《导则》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导则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需提供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5.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A)2.5.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B)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C)3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建设单位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3.1.5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并列入合同条款3.2设计单位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通病防治措施。3.2.2强化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点做法。3.2.3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施工单位3.3.1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3.3.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3.3.3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3.3.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3.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监理单位3.4.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3.4.2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宜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式监督。3.4.3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4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