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营医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滨州市民营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各级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促进民营医院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民营医疗系统内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与合作。积极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滨州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滨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滨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与监督;(三)组织开展对民营医院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调查研究;(四)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民营医院管理人员的培训;(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医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民营医院工作者、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七)承办对民营医院有关法律、政策、管理等问题的咨询服务;(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民营医院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营医院的合法权益;(九)促进民营医院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民营医院之间、民营医院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十)办理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一)个人会员1、从事医疗卫生行政、医院管理、管理科研和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助理执业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者;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二)单位会员1、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营医院、研究所等;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通过批准;(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予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限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