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CombinedChronicToxicity/CarcinogenicityTes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的根本原那么、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化装品原料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的检测。2标准性引用文件GB14924实验动物与饲料标准OECDGuidelinesforTestingofChemicals(No.453,Adopted:12May1981)3定义3.1慢性毒性〔chronictoxicity〕动物在正常生命期的大局部时间内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响.3.2最大无有害作用剂量(maximalno-adverseeffectlevel)在一定时间内,受试物按一定方式与机体接触,用现代的检测方法或灵敏的观察指标,未能观察到任何损害作用的最高剂量。3.3慢性有害作用阈剂量〔chronicadverseeffectthreshedlevel〕在一定时间内,受试物按一定方式与机体接触,用现代的检测方法或灵敏的观察指标,能够使机体在某项敏感观察指标发生异常所需的最小剂量,即使机体出现毒性反响的最低剂量。3.4化学致癌物〔chemicalcarcinogen〕能引起肿瘤,或使肿瘤发生率增加的化学物。4原理化学物质在体内的蓄积作用,是发生慢性中毒的根底。慢性毒性试验是使动物长期地以一定方式接触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响的试验。当某种化学物质经短期筛选试验证明具有潜在致癌性,或其化学结构与某种致癌剂十分相近时,而此化学物质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时,就需用致癌性试验进一步验证。动物致癌性试验为人体长期接触该物质是否引起肿瘤的可能性提供资料。5试验的根本原那么在实验动物的大局部生命期间将受试化学物质以一定方式染毒,观察动物的中毒表现,并进行生化指标、血液学指标、病理组织学等检查,以说明此化学物质的慢性毒性。将受试化学物质以一定方式处理动物,在该动物的大局部或整个生命期间及死后检查肿瘤出现的数量、类型、发生部位及发生时间,与对照动物相比以说明此化学物质有无致癌性。6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6.1种类和品系的选择为选择适宜的动物〔种类和品系〕,应该进行有关的急性、亚急性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在评价致癌性时常用小鼠和大鼠,而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常用大鼠和狗。142对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一般均采用大鼠,但这并不排斥使用其他种类。所选用的品系应是对该类受试物的致癌和毒性作用敏感的。6.2性别和实验开始时的年龄两种性别都应该使用,最常使用刚断奶或已断奶的年幼动物来进行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的长期生物学试验。在啮齿类动物断奶和适应环境之后要尽快开始试验,最好在6周龄之前。6.3实验组的动物数应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并能进行统计学处理,实验组和对照组动物,应采用随机分配的方法。每组都应有足够的动物数用来进行详细的生物学和统计学分析。每一个剂量组和相应的对照组至少应该有50只雄性和50只雌性的动物,不包括提前剖杀的动物数。如需观察肿瘤以外的病理变化可设附加剂量组,两种性别各20只动物,其相应的对照组两种性别各10只动物。6.4动物的管理、饲料和饮水必须严格的控制环境条件和合理的动物管理措施。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7剂量组和给受试物的频率为了评价致癌性试验,至少要设三个剂量组的实验组及一个相应的对照组。高剂量组可以出现某些较轻的毒性反响,但不能明显缩短动物寿命。这些毒性反响可能表现在血清酶水平的改变,或体重增加受到轻度抑制〔低于10%〕。低剂量不能引起任何毒性反响,应不影响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和寿命。一般不应低于高剂量的10%。中剂量应界于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可根据化学物的毒代动力学性质来确定。结合慢性毒性试验,应附加一个实验组和相应的对照组。最高剂量应能产生明显的毒性。一般每天给予受试物。如果所给的化学物质是混在饮水中或饲料中,应保证连续给予。给受试物的频率也可以按其毒代动力学变化进行调整。应设相应的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物外,其他条件应和实验组相同。8给受试物的途径口服,皮肤接触,吸入是三种主要给受试物途径。选择何种途径要根据受试物的理化特性和对人有代表性的接触方式。给受试物的频率按所选择的给予途径和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如有可能,应按照受试物的毒代动力学变化进行调整。8.1口服试验如果受试物是通过胃肠道吸收的那么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