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医改政策手册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9月1前言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乡村医生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医改,我省从2009年以来,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改范畴,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并根据医改的推进,及时补充完善。为便于乡村医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保障乡村医生权益,监督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执行,我们将这些医改政策进行了汇编整理,并开通了全省医改监督电话:12320-2。欢迎乡村医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编者2目录一、安徽省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偿有关文件摘编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5、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411号)二、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医改政策问答1、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助原则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策3、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4、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5、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养老政策三、乡村医生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2、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33、一般诊疗费补偿资金拨付流程图四、各地医改监督电话4一、安徽省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偿有关文件摘编(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2013年6月28日印发1、自2013年起,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补助村卫生室,年终考核结算。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财政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和一般诊疗费人均报销标准进行总额控制。县级财政负责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3600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2、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下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账户,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及一般诊疗费医保付费的核算和现金支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每季度初预5拨本季度经费的90%,剩余10%部分年终考核后结算;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每个季度初拨付全年经费的25%,上述3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村医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3、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规定标准的,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派驻等方式逐步解决,新进村医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不得新进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到龄村医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对具有村医资质、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2011年8月23日印发1、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